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为,保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及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3、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设计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条件,促进村庄和集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2、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首先,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需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等,并可能需要交通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对于在公共开敞空间内的建设项目,需按照具体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5、市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市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镇、乡、村庄规划的实施,相关部门需协同合作,共同推进规划工作。
6、第一条 为保证《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郊区以及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反《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2、为提升安徽省的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确保规划管理行为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定义中的城市规划管理,涵盖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相应的监督工作。
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的条款,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本省制定了与此法相配套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城市规划法》和本省的管理规定。
4、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首先,建设单位必须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确保项目按照许可内容进行(第二十四条)。
5、在安徽省的城市规划管理中,有一个专门的暂行规定,涉及到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分和实施时间。根据第七章的附则,我们有以下几点内容:首先,关于政府的定义,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提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这意味着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区级政府的职责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6、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明确了法律责任,针对各级政府和城市规划部门的不当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
2、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4、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北京召开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即第一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研究落实《通知》的要求,商讨监理试点工作的目的、要求,确定监理试点单位的条件等事宜。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分析: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设计水平,促进城市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则和指导性文件。这些办法通常由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确保城市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公用设施、管线、铁路、港口、机场、道路、桥涵、公园、绿地、防洪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登记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注册后,其登记的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无证经营,常与工商部门联合执法清除小商贩。影响市容,城管主要职责之一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占用城市道路,违反《城市公路管理办法》。城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包括地方政府或人大授权的行政执法职权,如: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2、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需要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
3、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4、城管执法依据的条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城市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会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各类城市违法行为的查处。这部法律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以及执行方式,为城管执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